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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8-11

聂政办发〔2017〕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西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28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计划、提高质量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县政府各委、办、局、室应根据工作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拟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向县政府法制办申报,经县政府法制办初步筛选并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列入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制发。因特殊情况急需制定的,按上述申报程序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制定。

二、高度重视、严格程序

(一)起草。对列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各起草单位应组织专人起草,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反复论证,充分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

(二)送审。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签署意见,并提供以下材料,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审查:1.报请审查的请示;2.规范性文件草案;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主要内容、有效期等);4.征求意见及采纳意见情况;5.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

(三)审查。由县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审定。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方可发布实施;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五)发布。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发布施行,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报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由县政府法制办按规定报送行署法制办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实时评估、及时修订

(一)实施中评估。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施行届满1年时,由起草单位采取邀请管理相对人、执法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代表等召开座谈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从取得成效、现实合理性、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根据评估按程序进行修订。

(二)实施后评估。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单位或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由起草单位按照上述方式组织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根据评估情况按程序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四、定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

起草单位每隔两年要对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不符环保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室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布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聂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30日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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