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政办发〔2021〕36号
关于印发《聂荣县城集中供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县(中)直各单位,驻军部队:
《聂荣县城集中供暖收费标准(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聂荣县城集中供暖收费标准(试行)
依据《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那曲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和供暖费用的通知》(那政办发〔2018〕32号)精神,结合聂荣县城2020年11月8日—2021年5月19日期间供暖效果、上级供暖运行财力补助及县中直各部门取暖费兑现情况,特制订出台本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聂荣县城集中供暖费用收取及相关事宜
(一)居民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居民、学生宿舍、五保集中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等生活用暖。
2.供暖收费价格:暂定13元/平方米,每户(套)供暖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117元/平方米收取。
(二)干部职工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干部职工的生活用暖。住在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以县住建局登记的户主信息为准,如住户为临时工的按照居民价格收费,住户为干部职工的按照干部职工供暖价格收费。
2.供暖收费价格:暂定25元/平方米,每户(套)供暖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117元/平方米收取。
(三)非经营性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驻军武警部队,邮政、移动、电信、加油站等国企的用暖。
2.供暖收费价格:暂定35元/平方米。
(四)经营性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从事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经营性活动场所的用暖。
2.供暖收费价格:暂定45元/平方米。
(五)对低保户、特困户等的优惠政策
为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收取供暖费而降低,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重点优抚对象四类困难群体(身份认定以户口所在地乡镇、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供暖价格暂定为3元/平方米(供暖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出部门按居民价格13元/平方米收取)。
二、供暖时间及费用收取方式
县城集中供暖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以调整时间为准;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计为一个供暖采暖季,供暖费用收取按一个供暖采暖季计算;居民供暖价格,干部职工供暖价格,非经营性供暖价格,经营性供暖价格,对低保户、特困户等的优惠政策等五类供暖费用标准均为试行价格,如后期需调整的,以调整后价格为准。
三、2020年11月-2021年5月供暖费用收取事宜
2020年11月—2021年5月供暖收费标准按照此通知执行,2021年11月20日开始收取2020年11月—2021年5月供暖费用,由县住建局安排人员负责入户核实各用户具体供暖面积。
2021年12月20日前,所有用户2020年11月—2021年5月供暖产生费用必须足额缴纳完成。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