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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聂荣县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29

那曲市聂荣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应对处置能力,推动我县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那曲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聂荣县境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部门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在遭遇地震灾害时,由县政府按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或请求那曲市政府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分为四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参与地震应急的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作战的原则,开展相应的工作。地震应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全民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及消防救援大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积极稳妥的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经县政府批准,启动聂荣县地震应急预案;立即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挥:刘奎臣县委书记

常务副总指挥:西洛次仁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王军县委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闫楠县委副书记、市委副秘书长

多布次仁县委副书记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姚树建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

周欢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兴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国安

办主任、公安局政委

樊勇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罗准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永忠次旦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欧珠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罗布旺秋县政协主席

李顺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扎西旺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扎西旦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格珍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雄乡党委书记

尼玛德吉县政府副县长

琼次仁县政府副县长

王宏县政府副县长、聂荣镇党委书记

卫斌庞县政府副县长

王建芳县政府副县长

才尺罗布县政协副主席

贡桑多吉县政协副主席

李彬县政协副主席、色庆乡党委书记

达珍县政协副主席

马文科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罗布多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查长

杨浩丁俄崩贡寺管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布琼昌都寺管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成员:德庆达措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机要局局长

扎西措姆县人大办主任

旦增罗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巴桑卓玛县政协办主任

索朗群培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格桑巴旦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嘎松扎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顿珠扎西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曹林县委国安办常务副主任

拉吉措姆县总工会主席

德宗县妇联主席

斯塔措团县委书记

尼玛县工商联主席

边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普布次仁县教育局局长

德青卓玛县人社局局长

欧珠旺姆县民政局局长

加累县司法局局长

白玛曲吉县财政局局长

尼玛次仁县发改委主任

王建均县信访局局长

索朗边措县交运局局长

白玛加参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才旦扎西那曲市生态环境局聂荣分局局长

才旺扎巴县水利局局长

白玛拉姆县住建局局长

巴桑次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多吉才旺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洛桑旦增县商务局局长

穷真拉姆县卫健委主任

尼玛扎西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查加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平措顿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边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琼琼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局长

古永拉姆县科技局局长

袁承森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达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次珍县气象局负责人

次仁顿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

周登县消防大队队长

索朗多吉县中石油加油站站长

贾泽明县兴旺加油站站长

戴亮县高原液化气站站长

党彪县邮政局局长

洛桑次仁县电信局局长

索朗达吉县移动公司经理

次仁顿珠县供电公司经理

陈华县公路养护段段长

次仁顿珠聂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卓桑尼玛乡党委书记

史宗斌尼玛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阿旦色庆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高世忠下曲乡党委书记

仁青措下曲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次仁康扎桑荣乡党委书记

彭德树桑荣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俞国金白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旦增索朗索雄乡党委书记

王瑞索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刘小琪当木江乡党委书记

扎西桑珠当木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罗旦查当乡党委书记

王晓阳查当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严永曲乡党委书记

其美见参永曲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次仁朗色寺管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次旺伦珠扎西曲林寺管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次仁旺曲珠曲寺管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贡布其美夏日寺管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各村(居)党支部书记。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对抗震救灾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科学调度。

2.按照县防震减灾办负责对破坏性地震震情进行报告、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指挥相关部门和乡镇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出地震现场指挥机构人员,必要时请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4.组织协调并指挥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5.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及乡镇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援救。

6.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7.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8.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等相关重要工作。

2.1.3指挥部下设十个工作组。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电视台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统筹调度所有参与救援的各类救援队伍,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与指挥保障、灾情核实和评估、信息汇总和上报等各项工作。

2.应急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卫建委、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等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搜救和群众转移等工作。

3.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卫建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团委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调集各类生活必需品类救援物资,为抗震救灾和受灾群众提供物资、器材、资金、燃料等方面的保障。

4.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建委;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调集医疗防疫物资和开展受伤群众医疗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5.工程抢险(保畅保通)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水利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电力公司、移动营业厅、电信局、联通营业厅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通讯、交通、运输、供水、电力、燃气保障,及时恢复受损基础设施。

6.次生灾害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防震减灾办、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那曲市生态环境局聂荣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建委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地震次生灾害、气象等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房屋、道路、桥梁、水库、公共设施等受损情况和山洪、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措施防控次生灾害的发生。

7.社会稳控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政府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社会治安,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场秩序和物价稳定。

8.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电视台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监控、引导社会舆论和网络舆情。

9.社会动员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团县委、县财政局以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县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救援力量动员、组织、调度工作。

10.特殊群体救援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

成员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民政局。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抗震救灾过程中出现的涉外、涉旅、涉台、涉侨、涉民族宗教等相关特殊群体的有关救援协调、联络服务、安抚安置等工作。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汇集编报地震灾情监测快报,负责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部门积极配合、协助与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好相关工作。

2.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协调有关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3.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4.组织协调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运,社会稳定和灾民安置等有关工作。

5.组织协调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通信等工程抢险工作。

6.组织协调灾区的卫生防疫及伤员抢救工作。

7.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防震减灾办对县内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存储和分析处理,并及时与地区地震局联系,进行震情跟踪。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各级地震部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临预报结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防震工作部署和临震应急反应等。

3.2.1年度地震危险性预测与防震工作部署

县防震减灾办根据年度地震趋势会商结果及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结果,提出我县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县政府。县政府根据县防震减灾办的意见及时研究部署防震工作。

3.2.2短临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发布短临预报意见后,进入临震应急期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县地震应急预案》和《乡(镇)地震应急预案》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防震准备。县防震减灾办公室及时与防震减灾局联系,提供前兆数据。并通过地震应急响应系统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应急指挥所必需的相关信息。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按照地震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做出分级。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阶段,作递进式预警:

1.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4.5级以上地震区域划分,此阶段做中期地震预警准备;

2.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4.5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短期预警准备;

3.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4.5级以上地震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临震预警准备。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蓝色等级(Ⅳ)是指除县城区外的县内其他地区将要发生4.5—4.9级地震,为一般地震灾害;

2.黄色等级(Ⅲ)是指县城区将要发生4.5—4.9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将要发生5.0—5.9级地震,为较大地震灾害;

3.橙色等级(Ⅱ)是指县城区将要发生5.0—5.9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将要发生6.0—6.9级地震,为重大地震灾害;

4.红色等级(Ⅰ)是指县城区将要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将要发生7.0级以上地震,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列为重大地震灾害。

3.3.2地震预警发布。

我县的地震预报及地震重点危险区的确定,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决定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测预报消息,必须依照相关信息报送规定执行,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政府地震局报告。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4.1.1一般地震灾害(Ⅳ),是指除县城区外的县内其他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少数人员伤亡。

4.1.2较大地震灾害(Ⅲ),是指县城区发生4.5—4.9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

4.1.3重大地震灾害(Ⅱ),是指县城区发生5.0—5.9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未达到该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

4.1.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是指县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特大经济损失。

4.2分级响应程序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根据灾情可相应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4.2.1I级、Ⅱ级和Ⅲ级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进行全县动员。县委书记、县长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部署开展抗震救灾,负责灾区有关工作。同时,接受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请求上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邻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

县政府紧急动员,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及时将收集和汇总的震情、灾情上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救灾和震后恢复工作。

4.2.2IV级响应程序。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管抗震救灾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同时成立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协调人武部和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抢险救灾。

——调派县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请求地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负责饮用水和食品供给、伤员救治、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必要时,在灾区实行包括交通管制等在内的紧急措施,并请求市委、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申请提供援助。

4.2.3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局分管县级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震区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震区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

——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被压埋人员及伤病人员;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必须物品。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公路,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人员的救助及居民疏散。

——严密监控火灾、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疫情,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迅速开展震情监视、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研究判断工作。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县防震减灾办的震情速报,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等。

4.3.1地震震情速报。

我县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办要及时与防震减灾办联系,在震后15分钟内将地震三要素地震的发震时间、震中、震级的最后测定结果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

4.3.2乡(镇)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办。

在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民政、公安、交通、水利、供电、住建、城管、教育、卫生、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3.3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发生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3.4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告规定,及时分级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向社会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研判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4通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电信局、移动营业厅、联通营业厅等通讯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地震应急期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震时单位内部的通信方式,各单位与指挥部之间的通信方式。

4.5指挥与协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安置等工作。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县内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搜救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消防、民兵应急分队、社会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县卫建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卫生防疫队伍控制疫情;帮助灾区设立救护所,及时救治、转送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暴发;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区范围内食品、药品卫生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救援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救援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县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正常供应。

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在供水被破坏情况下,为抗震救灾人员和灾民提供应急用水。

4.5.2重要目标警卫。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加强对重要机关部门、重要档案存放地点、重要文物景点、救济物品集散点、物资储备仓库、监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3现场地震监测。

县防震减灾办配合上级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做好震区与邻区的协调联络工作。

4.5.4涉外事务。

县委统战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抗震救灾过程中出现的涉外、涉旅、涉民族宗教等相关特殊群体的有关救援协调、联络服务、安抚安置等工作;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4.6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由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汇集并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包括地震灾情、疫情、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安置、救灾物资发放与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地区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

——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组织灾区伤员的转移和运送工作。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组织现场震情监测、震后趋势判断及余震的监测预报。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工程结构专家和防危险品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性评估。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有关专家组成员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倒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要做好灾民的疏散、安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拨各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县发改委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与管理。

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县消防救援大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扩大蔓延,处置地震次生火灾事故。

县水利局、县住建局、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害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并实行动态监督,防止灾害的扩展,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聂荣分局负责环境监测和控制、负责处置由地震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问题。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负责处置由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建委、受灾镇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县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在县政府领导下进行自救、互救和相互支援;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政府进行紧急动员,科学指导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扎实有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11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地震灾害时,由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核准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和发布时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规定确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及时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第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第二、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第三、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第四、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必要的安置,灾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负责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第五章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调拨的帐篷、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单位)负责宣布。

5.2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3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局、移动营业厅和联通营业厅要做好有关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县应急管理局要完善通信渠道,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各类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应急演练和技术装备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和更新工程抢险设备和装备在各地的分布情况、装备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各地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地震灾害发生后,保证相应装备立即使用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队伍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建委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县卫建委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等措施。

6.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及其他各级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和队伍,平时应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保证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6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要做好震时灾区粮食供应的保障工作,要做好各类救灾物品的储备,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6.7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6.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要结合旧城改造和城镇化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品。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卫建委负责成立伤员救护专家组;县公安局负责成立火灾、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等监控及抢险专家组。

6.10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防震减灾办、应急、科技、宣传、教体、广电、文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有关地震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避险自救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乡(镇)安委办、抢险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县级有关部门、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必要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演习。

第七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县发生4.0—4.5级强有感地震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趋势意见,同时上报地区应急局。

震区所在乡(镇)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应急工作队,进行业务指导,配合震区乡(镇)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应急结束后,有关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办要及时将地震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

7.2一般有感地震应急

当县内发生小于4.0级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应急局要迅速了解震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县政府。

7.3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内某一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防震减灾办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谣言起因,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震谣言的平息工作。地震谣言平息后,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地区防震办。

7.4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办要加强值班值守、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实报县政府。

7.5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县毗邻的县(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县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局要及时了解灾情,对邻县(区)发生的地震在我县造成的破坏和影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根据情况建议县政府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八章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产生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修订更新和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报那曲市应急局备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期限五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

8.4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监督检查。

县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

8.4.2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先进行为进行奖惩。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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