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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县政府采购

来源:财政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29

聂财采办〔2022〕2号签发:白玛曲吉

关于实施《聂荣县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请示

聂荣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66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藏财采办〔2020〕20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聂荣县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现提交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妥否,请批示。

聂荣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聂荣县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

按照《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藏财采办〔2021〕66号)规定,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及试用采购方式的通知》(藏财采〔20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采购单位不具备组织采购活动条件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三)凡符合《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的规定执行。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助力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五)采购人采购涉密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文件要求采购。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以及“先采后报”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七)采购资金标准限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采购人应当执行采购申请制度,其中采购人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拟提采购意见后,由县财政局审批为准;采购人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到20万元(含20万元)。由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拟提采购意见后,由县财政局和采购分管领导分别审批;采购人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拟提采购意见后,由县财政局、采购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三级审批。采购资金标准限定5万元以下,采购人无需执行采购申请制度,由采购单位通过(三重一大)和部门财务制度自行实施采购,并做到合法合规。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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