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政办函〔2025〕1号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聂荣县关于规范草场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中)直各单位:
《聂荣县关于规范草场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聂荣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印发
聂荣县关于规范草场经营权流转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草场经营权流转工作,整合闲置草场资源,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提升群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西藏自治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发〔202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遵循中央、区、市关于草场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把草场经营权流转作为草原保护、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激发牧区发展活力和农牧民增收内生动力,奋力谱写新时代富民强县新篇章。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西藏自治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开展草场经营权流转工作,通过草场经营权流转解决群众牲畜超载问题,形成草场经营权流转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草场经营权流转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流转方式、流转内容等环节要确保合法合规,为避免矛盾纠纷,需签订正规合同或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管理规定进行违规流转。
——坚持深化改革。草场经营权流转要优化配置资源,聚集生产要素,建立和完善促农措施,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为牧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坚持人民主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发挥群众在草场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作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群众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草原的类型、植被状况、载畜能力、畜牧业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草场经营权流转政策,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
四、计算方式
以户为单位核算需要流入、流出的草场面积及载畜量,流出方计算流出面积及流出面积载畜量,流入方计算所需面积和超载牲畜量。
(一)草场流出面积=户草畜平衡面积-户牲畜承载所需面积;流出草场载畜量=草场流出面积*每亩草场核定载畜量。
(二)草场流入面积=户实际所需面积-户草畜平衡面积;流入草场载畜量=流入草场面积*每亩草场核定载畜量。
(三)每只绵羊单位所需草场面积=草畜平衡面积÷核定载畜量。
(四)流转租金=户流转面积*每亩流转价格。
五、工作举措
(一)优化流转程序。由乡(镇)对村(社区)上报的牲畜、草场数据进行统计汇总,筛选出超载户、草场闲置户,计算出超载户实现草畜平衡所需草场面积和草场闲置户有意愿流转的草场面积;由乡(镇)向村(社区)提供流转基础数据,村级组织需要草场流入、流出的群众开展协商会,引导群众协商草场经营权流转事宜,包括流转对象、流转面积、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待群众流转意愿达成后,由村(社区)“两委”、监督委员、草监员、专干、驻村工作队“一对一”引导群众签订流转协议,流转协议需明确流转面积、期限、价格、草场涉农补贴享受主体及流转草场的管护等事宜;待流转协议签订完成后,由村(社区)组织涉及流转的群众,在乡农牧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两委”、监督委员、草监员、专干、驻村工作队等的共同监督下,草场流转双方进行草场交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续由本辖区的草原监督员对流转草场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草场用途不变;待草场经营权流转完成后,由乡(镇)负责汇总上报流转相关数据及信息材料。
(二)规定流转用途。严格遵循公开、自愿、透明、合理的原则,在本县范围内,对已实施草原承包经营的无畜户和少畜户,其可利用草场可向超载户或未超载但有养殖需求的合作组织、家庭牧场、养殖大户、一般牧户等养殖经营主体流转。流转后的草场仅限于放牧饲养,原则上对于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或尚未实行草原承包经营的草场,不得进行流转操作。原则上不得将草原直接量化为股份向企业入股,防止草原资源被过度商业化开发。
(三)提高流转质量。鼓励群众优先在本乡(镇)、本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就近就便流转,优先考虑地缘相近、生产经营方式相似的牧户之间的流转合作,确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便双方在草场管理、牲畜放牧以及生产协作等方面进行沟通与协调,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草场流转可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的方式。禁牧草场严禁流转,生态脆弱区草场流转严格控制流转规模和载畜量。乡农牧综合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流转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对草场流转的规模、用途、方式、期限以及流转主体的合法性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坚决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乡纪委监委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对在草场流转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及违规操作等不良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草场流转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保证流转效益。草场流转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草畜平衡,强化草原保护,增加群众收入,因此草场流出户不可因草场流出自身出现超载情况,草场流入户不可因草场流入出现草场闲置情况。超载户通过草场流转实现草畜平衡后,牲畜清点数据要进行相应调整,保证群众足额享受草补资金,通过草场获得的政策资金由转出方享有。在草补资金兑现后或按照群众实际经济状况,乡(镇)、村(社区)要极力保障草场流出户的合法权益,督促草场流入方向草场流出方及时、足额兑现流转租金。
(五)明确流转内容。综合考虑各乡(镇)草场资源状况、畜牧业发展水平及周边地区流转市场价格,本县草场经营权流转建议参考价格2.5元以内/亩/年。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协商确定具体流转费用,但原则上应遵循就低不就高的标准,确保价格公平合理,促进流转双方互利共赢。具体的草场流转期限建议以“年”为单位,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和经营计划合理确定,便于管理和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聚合多元主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坚持把草场经营权流转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坚持部门和地方条块并行,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特别是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真抓实干,要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做到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大工作亲自推动、重大问题亲自解决。
(二)融合多项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体系。各乡(镇)要对照实施意见,对本乡(镇)工作方案进行细化健全,实行清单化管理、一体化推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明确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多措并举推进草场经营权流转工作。务必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草原流转基础数据的统计核实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于县级牲畜清点全面完成前开展草场流转协议的签订和交接工作,确保群众足额享受草补资金。
(三)整合多种资源,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户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动员乡村干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草场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意义、内容、方式、流程等向群众进行详细解读,提高群众对草场经营权流转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对敷衍应付、推卸责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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