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聂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中)直各部门:
《聂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聂荣县人民政府党组2025年9月25日第10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聂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那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聂荣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体现县委、政府党组的工作部署,研究决策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策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聂荣县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议事范围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向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提请县委、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交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文稿)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文稿)是指: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公开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规划;
3.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或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研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聂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管理、风险防范、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大额资金、土地处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机构调整、重大体制变动和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划编制、重要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调整;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外事活动、军民融合重大事项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巡视反馈的各类整改问题;承办中央、国家和区市及县本级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包括:需要实施的招商引资、援藏项目;需要全县统筹布局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群众较多和征地拆迁面积较大的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项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治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项目。
大额资金包括:各乡(镇)、各部门需推进的项目或重要工作属突发性、临时性事项需要本级财政解决的资金额度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安排事项;需审议某事项资金使用方向,资金额度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安排;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大额资金支出。
(七)审议以县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以及问责、处罚等。
(八)审议各乡(镇)、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协调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十)其他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属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或相关部门(单位)能够协商解决的。
(二)依照分工可由县长、分管副县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议题提交部门事前未按照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分管副县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或有关方面协商后仍存在较大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未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相关规定要求履行公示、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性竞争审查等必要环节的。
(五)各乡(镇)、各部门需推进的项目和重要工作属突发性、临时性事项需要本级财政解决资金,且资金额度未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需审议某事项资金使用方向且资金额度未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通过各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并履行签批程序(征求财政局意见,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核,报县长审批)即可,无需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六)除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外,县政府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方案或办法,经制定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确需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分别通过分管副县长、县长签批,报县政府办公室把关后制发。
(七)其他不符合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审核
第七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议题是否成熟、必要环节是否履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第八条 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列议一个,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会前3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需上会议题,提出建议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
第九条 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需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副县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出席的,要书面提出意见,经县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工作,经县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十条 拟提研议题文件,由提研单位严格按规定格式起草,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政府,一事一报,要准确全面提出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清楚说明研究的事由、依据和前置审核、征求意见等情况。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涉及资金需求的议题,需提前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做好资金测算并明确来源保障。
第十一条 议题材料由提研单位按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提报,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政府文件送审稿以及相关附件。
(二)议题有关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提请讨论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过程;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有关情况等。
(三)审议提交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文稿)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出具合法性审查及公平性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事项需提前7天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性竞争事项需提前7天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公平性竞争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出具公平性竞争审查意见。
(四)会前必须经提研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后方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时需附提研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同时依规填写《聂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研议题申报表》。
凡上述要件不齐全的议题,县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收集受理。
第十二条 提研单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提交议题的上述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严把文字关、格式关,并按程序审定后印制。对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若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的一律不予提交上会研究。报经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不得擅自改动,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前1—2个工作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审阅。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会议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县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县长审定后制发,并做好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县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县长请假。
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县长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县长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于会后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会议决定事项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议题应由提研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汇报。汇报应内容清楚、依据明确、语言精练、表述准确,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六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意见代表本单位意见,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必须退还工作人员。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十八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场照影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
第五章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内容由县司法局(法治办)予以把关,涉及资金的内容由县财政局把关,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县长签发。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会议的,由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各乡(镇)、各部门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除涉密内容外,根据相关规定,可依规申请公开。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调整会议决定事项。若有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提研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管副县长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协助督促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需提请县委研究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按程序提交县委。
第二十三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印发的相关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印发7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可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印发7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有关部门网站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实行销号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督办,定期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直至销号。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名单等由县政府办公室整理后归档,以备查询。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经制发,不再进行调整修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归档保存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翻印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聂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聂政办发〔2023〕46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聂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研议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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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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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提研议题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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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名称 |
(机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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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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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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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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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本部 门“三重 一大”会 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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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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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查 情况(合法性及公平性竞争审查) |
(手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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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研 依据 |
(机打) |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印发





藏公网安备:542421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