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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规范办理用地行政审批手续的告知书 

聂荣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关于规范办理用地行政审批手续的告知书

来源:聂荣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12-02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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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关于规范办理

用地行政审批手续的告知

各项目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近期聂荣县土地、林草执法卫片图斑核查处置的实际情况,聂荣县境内出现大量违法违规图斑,涉及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批甲占乙、批建不符等方面问题,对聂荣县的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为保护林业草原资源、土地资源,规范自然资源和林草领域行政审批手续办理,保障建设项目合法落地实施,严防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问题,特将自然资源和林草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各项目建设单位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核实

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拟选坐标后,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部门进行位置关系初步核实,出具位置关系核实证明。

位置关系核实时,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选址审查核实请示、坐标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格式图件为shp,表格为xls,坐标系一律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坐标需准确详尽。

因项目不确定是否实施,如需出具位置关系核实证明,请建设单位自行表明。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县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根据《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聂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果产生了选址变更、面积变化等,建设单位需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申请变更选址,重新审查。

三、生态保护红线、基本草原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内修筑设施审批手续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基本草原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项目,如无法避让并且符合相关政策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办理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手续;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建议更改建设位置。

国家公园保护地分为两类:核心区、一般控制区。目前根据第二次、三次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显示该区域的行政范围不在聂荣县,属青海地界,暂无办理途径。

四、草原、湿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涉及草原的,需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包含三类: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适用于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矿产开采和工程建设,使用性质上属于永久使用。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适用于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临时占用期限一般是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

(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适用于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占用基本草原。故建设项目坐标核实后涉及基本草原,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的,可以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但市、县批准的,无法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沼泽草地等湿地的,目前上级林草部门正在制定湿地征占用管理制度,暂无办理途径。

五、用地审批手续

项目涉及占用土地的,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包含三类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凡是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以要首先向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二)设施农用地审批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三)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但临时用地上不得开采砂石料。

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用地批复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取得用地批复后,需严格按照用地批复中批准的建设面积、范围、建设内容等开展建设工作,严禁出现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批甲占乙、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临时用地,严禁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等问题。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项目办理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获得用地批复后,需到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用地批复前(也即以划拨或者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无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确定实施后,为保障项目正常落地实施,防止出现未批先建及后期推诿扯皮,建设单位需主动到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部门沟通核实需办理的审批手续,如需指导,请主动沟通联系。手续办理过程中,建设单位需积极主动跟进配合,尤其是聘三方代为办理手续的,建设单位一定要时时介入,不能做甩手掌柜,防止审批手续办理材料乱报、不报审批手续漏办等各类问题。

目前自然资源和林草领域各项审批手续,一部分为县级审核,区/市审批,另一部分为县级审核审批,批复文号、备案文号均根据实际批准、备案时间进行排序确定,文号固定,且进行备案,但在未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均无补办手续的可能,如果出现未批先建的情况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的,后果由各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以上事项按照办理时间先后排序,为最新的政策要求,如有变更,我局将另行通知。

特此告知!



                                            聂荣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2025127

责任编辑:胡小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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