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政办发〔2025〕14号
关于印发《聂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中)直各单位:
《聂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聂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切实提升服务保障效能,有效满足全县的日常办公、应急处置、出差协调、下乡调研等公务需求,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22〕8号)以及《那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那党办发〔2021〕6号)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地域广阔、气候复杂、单位业务差异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部、委、办、局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核定编制、总量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规范有序、健全制度”的原则,实行集中调度、分级负责。
第二章 车辆编制与配备
第四条 车辆编制根据各单位的机构职能、人员规模、公务保障需求以及地理条件予以科学核定。
各单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以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违规租赁社会车辆等方式扩大用车规模的行为。
第五条 公务用车优先选用节能环保、适合高原路况的车辆,严格控制高档豪华车型。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编制、配备、报废和处置管理工作。因单位撤并等原因,调整公务车辆编制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及时调整公务车辆的编制。
第七条 单位使用其他资金购买的车辆、接受三方捐赠的车辆以及上级单位配备的车辆,由单位提供车辆来源、资金渠道等相关依据报财政部门批准,符合编制规定和配备标准的,依法纳入公务用车编制。超过编制规定和配备标准的交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和处置。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日常公务用车,根据各自业务需求自行使用。全县性突发事件、维护稳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紧急公务,以及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实行优先调度机制,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照轻重缓急的工作原则,统一调配公车,各单位无条件服从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统一调配和安排。
调度车辆要综合考量车辆实时位置、累计行驶里程、燃油储备状况等因素,着力减少空驶里程,切实提高公车使用效率。
第九条 车辆实行指定专职驾驶员驾驶制度,即一车一驾驶员,专职驾驶员应具备相应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照。
第十条 公务用车严禁用于私人出行、探亲访友、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参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等私人事务。未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将车辆跨区域外借。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须提前提交派车单,注明用车事由、行程、时间及随行人员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单位负责同志因公用车,须由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在非工作日、节假日等不使用公车期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具备监控、门禁等安全设施的指定公车停放位置。长期停用的车辆,需封存至指定公车停放位置,并定期检查车况,确保车辆安全和性能。
第四章 经费与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经费、驾驶员绩效和差旅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超支部分财政不予追加。公务用车经费使用范围仅限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各单位务必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相关费用报销需遵循据实原则,依据日常运行实际支出,提供合规凭证,履行审批流程,并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一)燃油费报销实行“一车一卡”专用加油卡,报销时须提供加油卡消费记录以及合规的税务发票等票据作为凭证,其费用由用车单位承担;
(二)常规维修和保养费需提供维修清单及合规发票,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车辆受损的维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视情合理处置;
(三)车辆保险费用需提供购买保险的合规票据,由公车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四)驾驶员差旅费按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20〕10号)规定,凭公务卡消费记录、派车单、合规的住宿票据进行报销,其费用由用车单位承担;
(五)洗车费标准为单次50元,年度累计不超过1500元/车,超支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凭合规票据进行报销,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的执法执勤车辆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为非执法执勤车辆安装、使用警灯、警笛等警用专用标识和设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为公务用车加装、改装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持有C1及以上驾驶证,驾龄满3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熟悉高原路况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七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检查刹车、轮胎、灯光等关键部件,确保公务用车符合安全行驶标准。驾驶员须在车辆年检及保险到期前1-2个月,有义务提醒公车所在单位办理年检及保险购买事宜,因未履行提醒义务导致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车所在单位需协助驾驶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年检等事宜。
第十八条 驾驶员须24小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响应,自觉服从管理;驾驶员因休假、病假等原因不在岗期间,车辆由所在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超速、闯红灯、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或因个人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或被交管部门依法处罚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双方劳务关系。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严禁将公车交由他人驾驶。出车期间不得参与娱乐活动或擅自改变行程。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将公车停放在住宅小区、商场、餐饮、娱乐、宗教、景点等非公务场所。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出差期间严禁私自搭载无关人员,必须保障公务出行需求。确因特殊情况需搭载的,须事先经用车人同意,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驾乘人员须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行驶证由驾驶员负责保管,车辆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一车一档由单位统一保管。驾驶员丢失车辆牌照及行驶证,需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单位配合提供所需材料,及时完成补办。出车时必须携带齐全相关证件(如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且与所驾车辆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工资待遇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实行底薪与绩效相结合的薪酬兑现方式:
(一)绩效结算标准为每公里0.9元。公里数以车辆行驶里程表记录为准,公车所在单位安排专人对车辆每次出行前和返回后的里程做好准确记录和登记备案。驾驶员绩效核定与发放,依据本办法第七章二十七条内容执行,绩效由公车所在单位按月结算;
(二)底薪按照相关规定按月兑现;
(三)除专技岗位名义招聘并兼任的驾驶员和民辅警兼任的驾驶员、各类医院业务用车驾驶员外,其他公务用车驾驶员可享受驾驶员岗位绩效。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用车之前对公车安全开展自检,重点排查制动系统、油路、电路等重点部位;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需立即停车报修,严禁“带病出车”。
第二十五条 任何情形下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告知公车所在单位负责人,并及时拍照取证,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全貌、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等情况,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等要素,并迅速联系保险公司,以事故鉴定报告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仍存在的费用差额,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特殊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按照相关程序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维修。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严格实行监督考核机制,考核内容为安全驾驶(占40%)、服务质量(20%)、车辆保养(20%)、纪律遵守(20%);考核得分90分以上全额发放绩效;考核得分80-89分发放90%绩效;考核得分70-79分发放80%绩效;考核得分60-69分发放70%绩效;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予发放绩效。
第二十八条 监督考核扣分管理应秉持以人为本原则,公车所在单位及领导扣分时须说明具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扣分。因驾驶员日常保养维护不到位、存在迟到、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形扣分的,须注明具体事由。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公车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派车单、停放记录、费用报销等合规性,对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公车管理法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密公务用车管理按《涉密载体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执行;应急救灾等特殊任务用车,可简化审批流程,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聂荣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执行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修订执行。
附件:1.聂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2.聂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派车单
3.聂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驾驶员绩效考核表
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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