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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县城集中采暖收费标准的公告

来源:聂荣县住建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6-07-0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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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县城

集中采暖收费标准的公告

县(中)直各单位、驻军部队、广大干部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管理,保障冬季供热稳定运行,统筹解决高寒地区供热成本上涨、管网运维及设备更新等实际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县城集中采暖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聂荣县城集中供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聂政办发〔2021〕36号)原收费标准

(一)居民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居民、三支一扶、临时工、公益性、学生宿舍、五保集中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等生活用暖场景。

2.收费标准:暂定13/,每户(套)供暖面积上限为120,超出部分按117/收取。

(二)干部职工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生活用暖。其中,租住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以县住建局登记的户主信息为准;若住户为临时工,按居民价格收费;若为干部职工,则按本标准执行。

2.收费标准:暂定25/,每户(套)供暖面积上限为120,超出部分按117/收取。

(三)非经营性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驻军武警部队,以及邮政、移动、电信、加油站等非经营性场所用暖。

2.收费标准:暂定35/

(四)经营性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经营性场所用暖。

2.收费标准:暂定45/

(五)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为充分考虑困难家庭承受能力,减轻低收入家庭经济负担,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采暖费受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重点优抚对象四类困难群体(身份以户口所在地乡镇及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供暖价格暂定为3/供暖面积上限120,超出部分按居民价格13/收取。

二、最新供暖收费标准

本次调标以《聂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聂荣县城集中供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聂政办发〔202136号)原标准为基础,统一上调40%。具体如下:

(一)居民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居民、学生宿舍、五保集中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三支一扶、临时工、公益性等生活用暖。

2.供暖收费价格由原13/调整为18/,每户(套)供暖面积上限120,超出部分按117/收取。

(二)干部职工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生活用暖。住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以县住建局登记的户主信息为准,如住户为临时工按居民价格收费;住户为干部职工照干部职工供暖价格收费

2.供暖收费价格由原25/米调整为35/,每户(套)供暖面积上限120,超出部分按117/收取。

(三)非经营性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驻军武警部队,邮政、移动、电信、加油站等国企的用暖。

2.供暖收费价格由原35/调整为50/

(四)经营性供暖价格

1.适用范围:从事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经营性活动场所用暖。

2.供暖收费价格由原45/调整为63/

(五)四类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为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收取供暖费而降低,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重点优抚对象四类困难群体(身份认定以户口所在地乡镇、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供暖价格仍为3/供暖面积上限120,超出部分按居民价格18/收取。

三、缴费相关事宜

(一)缴费时间:2026720日前需完成全额缴费。

(二)缴费方式: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采暖费统一汇总后,通过县财政局账户统一代缴。

四、监督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规范收费、优质服务,严禁擅自涨价、乱收费及降低供热质量。县住建局将联合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常态化开展供热质量与收费行为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广大群众如遇供热不达标、违规收费、故障停暖等问题,可随时拨打监督服务电话反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县相关供热收费标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住建局监督电话:0896-3652818

责任编辑:胡小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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