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员工爱心助学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减轻聂荣县贫困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发挥好国家能源集团员工对聂荣县教育事业的爱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助学基金的管理,助推我县巩固提升脱贫摘帽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及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国家能源集团每年30万教育帮扶资金及2018年国家能源集团员工捐赠的134.1万元。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条 爱心助学基金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由县教育局按照“三公开”原则,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爱心助学基金资金由县教体局负责依法依规对贫困学生给予补助,并依规进行公告、公示。
第五条 爱心助学基金资金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审核资助对象材料,对符合的新考入大学生,在办理资金审批程序时,由县教育局提出实施意见,按照程序经聂荣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援藏工作组签字拨款。
第六条 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每名新考入大学生3000元的标准资助。贫困中小学、幼儿园资助由聂荣县教体局拟定资助标准,经请示聂荣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资助。
第七条 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爱心助学基金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爱心助学基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九条 结余资金仍存放聂荣县财政局,剩余基金累积到下一年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含贫困中小学、幼儿园及新考入大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