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荣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援藏
营养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聂荣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援藏营养改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聂荣县特困人员生活质量,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切实做好五保集中供养与孤儿集中收养有关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15〕96号)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援藏营养改善资金是指每年援助资金,用于改善聂荣县特困人员生活质量的资金。
第三条援藏营养改善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每一块资金安排精准、使用精准,效益精准。
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由县民政局向县发改委(受援办)提交援藏营养改善资金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审核无误后,发改委(受援办)下达实施方案的批复,由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和采购。
第五条聂荣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援藏营养改善资金使用时,由聂荣县民政局拟写具体采购报告,民政局负责人、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县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聂荣县民政局及聂荣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按照物资集中采购程序进行具体采购事项;待各类报销凭证齐全,再依照专项经费报销程序,即民政局负责人、财政局负责人、分管副县长、援藏副县长、县主要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聂荣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援藏营养改善资金用于改善聂荣县特困人员生活质量,为特困人员购买优质酥油、牛肉等营养食品。
第七条聂荣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援藏营养改善资金的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经费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报送援藏工作组、聂荣县财政局、聂荣县民政局。。
第八条援藏营养改善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聂荣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
第九条县民政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条聂荣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聂荣县民政局与聂荣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